加拿大最高法院周五就刑事审判时间限制作出重要裁决,驳回两宗针对“Jordan框架”的挑战,并确认该框架设定的审判时限符合《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》第11(b)条关于“在合理时间内受审”的权利。

最高法院在2016年的R. v. Jordan判决中确立了严格的审判时间上限:省级法院案件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,高等法院案件不得超过30个月。若超出这一“上限”,且没有合理例外,案件可能被法院中止甚至撤销。

此次裁决源于两宗在省级法院审理的案件:R. v. Vrbanic 与 R. v. Jacques‑Taylor。两案均因超过18个月审理期限而被中止。其中,Vrbanic案仅超出4天,而Jacques‑Taylor案则超出约两周。

在Vrbanic案中,检方要求最高法院赋予法官所谓“剩余裁量权”,以便在轻微超期时仍可继续审理案件,避免案件因技术性延误被撤销。首席大法官Richard Wagner代表一致裁决表示,Jordan框架本身已经提供足够的灵活性,无需额外赋予新的裁量权。

不过,为指导下级法院今后的实践,最高法院进一步澄清了哪些情形可被视为“例外情况”,从而允许审判超过既定时限。

法院指出,第一类例外是案件本身具有高度复杂性,例如涉及大量证人或指控、多名被告的联合审理、需要大量专家证据,或存在新颖且复杂的法律问题。在这种情况下,检方必须证明案件复杂性确实导致审理时间延长,并且已经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拖延。

第二类例外则是“独立的特殊情况”,即延误源于检方无法控制的因素。最高法院表示,这类情况必须具有不可预见性且无法避免,才可成为突破时限的正当理由。

最高法院表示,此次裁决旨在在维护被告迅速受审权利的同时,为法院系统提供更明确的指导,以避免案件因轻微延误而被自动撤销。

🔗 来源:CB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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